根据《基本法》及《立法会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30位议员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此外,立法会更获得《基本法》赋予权力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职权包括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