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五十年七月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台银即转以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为主,迨民国八十三年七月「省县自治法」通过后,各级政府之存放代库银行,可由省县、市政府自行选定,因台银系属公营行库,历史悠久,信用卓著,经营稳健,迄今仍代理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区各级政府公库业务,同时并仍受讬经理新台币发行附随业务、协办军公教退休(伍)优惠储蓄存款等多项政策性业务,在台湾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台银的地位甚为重要。台银系台湾光复后政府设立的第一家银行,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营运迄今已有五十八年,成立之初由财政部签奉行政院核准,委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为管理,惟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政府将台银收归国营,由财政部依国营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台银于民国七十四年银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资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公司法及银行法规范。 审视台银五十余年来的成长与茁壮,可谓与台湾经验呈现同步发展,不仅是我国金融的摇篮,也是台湾经济奇迹的最佳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