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 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