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句号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句号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句号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句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句号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句号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句号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句号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虑一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